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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建液〔2012〕63号
时间:2012-12-10 00:00
文号:
微信
微博
QQ空间
各县(市)住建局,马尾区建设局,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
<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榕安办
[2012]177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榕安办
[2012]177
号文
二
O
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下载
(液63号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安办[2012]1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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