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7-2703-2021-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12-01
  • 标    题: 关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21〕128号
  • 发布日期:2021-12-0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榕房〔2021〕128号
来源:房管局 时间:2021-12-02 09:29

市国有房产中心,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管局:

  根据《福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榕未保委〔2021〕3号)的规定,“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我市兜底保障对象住房救助范围”;“参照兜底保障对象住房救助程序,对于上述困境儿童(其监护人需在我市城区无住房且切实承担抚养义务)给予住房救助”;此类儿童“成年并参加工作后如经届时规定程序申请、认定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救助)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酌情予以优先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有关区房管局负责,积极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上述困境儿童标准的未成年人,参照住房救助程序审核后,对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保障标准一律按未成年人以及实际抚养人员的人数确定)并转市国有房产中心。

  二、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对上述保障对象,参照住房救助程序予以单列配租,优先给予实物房源保障。在适配户型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经相关保障家庭同意后,可下调实际配租的房源户型标准,并参照我市公租房相关规定,下浮一定比例的租金。

  三、做好政策宣传,请各区房管局会同各区民政局,就相关政策对本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村、居)进行宣传,协调街(乡镇)、社区(村、居)对于辖区范围内的可能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能够主动了解其生活情况,确实存在居住困难的,可引导其提出住房救助申请,将工作做到前头,让困境儿童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本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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