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10 13:21 文号: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将节水工作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提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相关要求。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要求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的创建要求,同时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经验和做法,规定建设项目从立项之初到竣工验收的节水设施管理,共四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本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与监督工作,各级发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要求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或建筑中水设施;要求政府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纳入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实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同时明确了节水设施技术要求、节水措施方案内容要求等。 

三、审核与监管验收管理流程。由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阶段,对审批(核准)权限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中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节水标准及城市节水专项规划中节水管理的相关要求作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到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建立单位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方案进行施工及监理。建设单位将节水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单位工程同步申报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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