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榕建规〔2022〕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榕建规〔2023〕1号)已于2023年3月14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5号)中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可补充入围评审、可采用施工业绩代替工程总承包业绩参与投标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删除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可补充入围,相关条款同时修订。
1.删除榕建规〔2022〕5号第二条第(一)点“最后从未被抽取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补充列入入围投标人名单”、“最后从未被抽取的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补充列入入围投标人名单。”。
2.鉴于取消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可补充入围,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家数“60家”修改为“50家”。
3.榕建规〔2022〕5号第二条第(二)点入围评审家数统一修订为“15家”修改为“10家”。
(二)删除可采用施工业绩代替工程总承包业绩参与条款。
删除第三条“对招标控制价低于2亿元且建筑高度<80米、跨度<27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提供的特征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项目类似工程业绩,可视同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