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16 16:16 文号:

  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温泉是我市一大特色资源,具有水温高、水质好、泉量大、温泉开发历史悠久等特色优势。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市先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温泉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温泉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实施,在温泉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总体上与福州温泉资源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但随着福州30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福州温泉资源探明储量大幅增加,温泉资源的供求关系发生转变,具备进一步做大做强温泉产业的条件。为进一步完善城区温泉资源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机制,发挥福州温泉资源优势,从制度上保障温泉产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城区温泉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制度,推进温泉资源勘查、规划、保护、开发利用、温泉文化和品牌建设、产业发展,持续提升中国温泉之都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温泉产业做大做强,为建设文化彰显、普惠共享、业态富集、康乐幸福的现代化国际温泉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满足开发需要 

  为适应福州最新行政区划分,根据《温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区的规定,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 

  (二)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机制 

  理顺温泉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等管理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由市建设局作为城区温泉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城区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名城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具体工作。具体为:一是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根据上位法要求,共同指导温泉勘查、规划、保护、动态监测等工作;二是市文旅局负责编制温泉旅游产业规划,温泉文化保护和传承、温泉品牌推广等;三是市卫健委负责与温泉医疗卫生相关的监管,协助指导企业开展温泉康养研究及推广工作;四是市名城委负责建立遗产名录等保护制度,促进温泉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等工作。 

  (三)确立统一勘查,加强资源保护 

  为实现政府对资源的有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统一勘查制度。由市建设局组织温泉资源勘查,资源勘查费用由财政出资。 

  同时,《实施细则》从规划、建设、开采和温泉文化等四个方面对福州温泉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健全了保护制度。一是温泉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统一管理;二是在温泉保护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应当提前评估对温泉资源的影响,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三是严格管理浅层第四系(离地表最近的地层)温泉水的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四是参照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做法,对温泉遗迹、遗址、遗产等也同步建立名录进行保护和管理。 

  (四)完善相关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为实现做大做强温泉产业的目标,按照“资源有保障,价格能浮动;政府有抓手,产业能发展”的思路,《实施细则》通过完善温泉专营制度,建立政策扶持、品牌建设、旅游推广、康养研究、泉质认证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温泉产业发展。 

  1、完善温泉专营制度 

  一是明确温泉专营资格的授予程序。根据《温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福州市城区地下热水实行专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由市建设局依法选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温泉专营企业负责统一开采与供应,并授权市建设局与温泉专营企业签订专营协议。同时,根据榕政综[199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温泉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有关精神,福建海峡源脉温泉公司(原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作为福州市温泉供应专营企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参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了“在本细则实施前从事温泉专营的企业,经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从事温泉的开采与供应”的规定。 

  二是明确温泉专营企业职责和监管主体。温泉专营企业的权责应在专营协议中明确,包括资源开采上限、供应范围、供应机制、定价机制、收益方式、考核标准以及与温泉开采供应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 

  温泉专营企业根据核定的温泉资源开采量上限、相关规划和温泉专营协议等,按照公平和市场化原则,完善供水设施、合理配置温泉、发展用户,并明确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管。 

  2、促进产业开发及品牌建设 

  1)进一步扶引龙头,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奖补政策,助力企业发展,《实施细则》明确由市建设局牵头制定扶持温泉产业发展的奖补办法,并对招商工作进行了分工。 

  2)保护、塑造、推广福州温泉品牌和形象。一是明确温泉街区、温泉景观等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二是市文旅局负责编制温泉旅游线路,组织企业开展活动对温泉品牌和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三是明确开展温泉康养科研工作,挖掘温泉的康养功能,提升温泉的美誉度;四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组织行业协会和学术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天然温泉泉质认证。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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