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榕建规〔2023〕5号)已于2023年10月13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文件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精神不相适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二、废止理由
1.榕建招〔2019〕8号文件印发实施已近五年,该文件与我市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不相适应,相关文件已不再适用。
2.榕建招〔2019〕7号文件已于2021年6月28日废止,结合本次废止榕建招〔2019〕8号文件,《关于修改榕建招〔2019〕7号、榕建招〔2019〕8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榕建筑〔2021〕21号)已不再适用。
三、废止过程
在我局会同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梳理形成了文件清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并经集体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对《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建招〔2019〕8号)及《关于修改榕建招〔2019〕7号、榕建招〔2019〕8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榕建筑〔2021〕21号)等2份文件。
四、联系处室及联系电话
建筑业处 0591-8630858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