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23 18:03 文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房〔2021〕9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在上述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发现该文件第一点第(五)项“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意见”的规定尚不完善,影响部分征迁项目就地安置房未建设需调整安置,但化解方案无法落地实施。为此,结合实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多次研究讨论,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补充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审议同意,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实施意见》施行以来,在化解部分历史遗留征迁项目安置房未建设问题时,发现该文件第一点第(五)项“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意见”的规定尚不完善,对于在房屋拆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前的征迁项目,化解计算公式中原安置房现对接价格、原安置房征迁时点对接价格无相关数据,无法计算出化解房源征迁时点对接价格,导致此类项目安置房调整化解方案无法落地。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问题,对《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房〔2021〕94号)第一点第(五)项制定补充意见,使文件具有可操作性,促进历史遗留征迁安置问题得到依法有效解决。 

  二、主要内容

  因规划调整,原签约的安置地未建安置房的,“原安置房现对接价格”原则上按周边两公里范围内与“原安置房”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的安置房对接价格计取,若周边两公里范围内无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安置房的,按周边两公里范围内安置房对接价加化解房源项目与参照安置房项目区位补偿指导价的价差计取。原安置房征迁时点未规定对接价格的,“原安置房征迁时点对接价格”按征迁时点项目所在土地级别的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加上征迁时点安置房建安造价计取。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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