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榕建规〔2025〕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5年4月3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规定》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0年我市出台《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提升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现依据《节约用水条例》《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多年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实际,修订《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二、目标任务
结合工作实际,对水平衡测试对象范围和周期进行调整,规范测试依据并简化评审程序,进一步完善福州市节水管理体制机制,规范福州市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十五个条款,涵盖多方面内容,核心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及相关管理活动。
2.管理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水平衡测试具体管理,指导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工作。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平衡测试相关工作。
3.测试对象与周期。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负担,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且月均用水量在3000立方米(含)以上用水单位需进行定期测试。
月均用水量在3000立方米(含)以上至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单位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
鼓励其他用水单位自愿开展。
4.需及时测试的情形。用水单位在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5.测试计划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并向用水单位送达本年度测试通知书。
用水单位如需调整计划,应在收到测试通知的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资料,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
6.测试结果的提交。用水单位根据测试情况编制报告书,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测试范围和周期。原规定要求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为减轻用户负担、聚焦重点用水单位,将测试范围和周期调整为月均用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单位每5年一次、5000立方米以上单位每3年一次。
2.规范测试依据。原规定中引用《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等多项行业标准。为与2022年出台的《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保持一致,调整为统一执行新国标,删除冗余旧标准。
3.简化评审程序。原规定要求用水单位完成水平衡测试后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为简化管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将评审程序简化为备案制。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87551395、0591-87527672、0591-96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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