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价格和使用机制制定实施意见。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实施意见》进行研究、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印发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盘活、去化城区各类存量安置房,2021年起,我市陆续制定颁布了四个有关各类安置房对接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1.2021年1月19日,原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8号),主要针对统建安置房制定价格优惠及鼓励上调安置的意见,可上调安置120平方米及以上户型;
2.2021年9月23日,原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94号),进一步加大统建安置房价格优惠及鼓励上调安置的力度,可上调安置统建安置房各类户型,明确统建安置房、配建安置房、安商房、竞建(含无偿捐建)安置房对接使用意见,以及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意见,同时规定了房源调配机制;
3.2024年1月1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房源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4〕3号),鼓励被征收人上调安置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
4.2024年1月15日,原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榕房规办〔2024〕2号),对榕房〔2021〕94号文件中有关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以上规范性文件施行以来,对我市存量安置房去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施行4年多,安置房成新有所折旧,各类房源经多轮选房安置,余房层次、朝向较差,群众选择安置接受度不高。且随着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群众选择上调增房的愿意不高,去化成效有所下降。为加大各类安置房去化力度,提高使用率,进一步规范房源使用机制,需重新制定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意见。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盘活使用市级统建、配建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有效去化存量房源,提高安置房使用率,加快资金回笼,促进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并进一步规范房源使用机制,我局草拟了《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实施意见》进行研究,并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及各区政府等单位意见,《实施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目标任务
盘活使用市级统建、配建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有效去化存量房源,提高存量安置房使用率,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存量安置房源。进一步规范房源调配使用机制,提速安置房交房、办证。
四、期限范围
(一)适用期限。《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适用范围。适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城区范围内在本意见颁布之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建设或者回购的各类安置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2020年前建成的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纳入价格优惠对象
原榕房〔2021〕94号文件规定的对接价优惠对象仅限于统建安置房,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按对接价对接安置。鉴于2020年前(含2020年)已建成的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经多轮选房安置,余房层次、朝向较差,群众选择安置接受度不高,为促进去化,新《实施意见》将2020年前(含2020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也纳入对接价优惠对象,给予与统建安置房同等条件的优惠。
(二)优惠建成年限顺延5年。
按照榕房〔2021〕94号文件,对2015年之前(含2015年)建成的统建安置房按照2005年、2010年、2015年三个建成时间节点分别给予对接价70%、80%、85%的价格优惠。考虑到榕房〔2021〕94号文件施行近4年,2020年(含2020年)前建成的安置房经这4年间征迁项目对接安置,余房去化率不高,以及成新折旧等因素,新《实施意见》将各档优惠打折的安置房建成年限均往后延长5年,优惠折扣率不变。即:2010年之前(含2010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2011年—2015年(含2015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6年—2020年(含2020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21年之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三)5层以下统建、配建安置房再给予适当优惠。
榕房〔2021〕94号文件未规定低楼层优惠措施,结合实际去化情况,为促进5层以下安置房去化,新《实施意见》对于2015年之前(含2015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中1-2层房源,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对接价20%的优惠折扣,3-5层房源(10层及以下楼层安置房除外)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折扣。
(四)鼓励上调安置各类户型扩展用于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并以2020年建成为界分成两个优惠档次。
1.将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优惠对象扩展用于配建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上调安置部分优惠折扣不变。同时,鉴于存量房源去化重点在于2020年之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安置房,为此,规定上调安置各类户型优惠适用房源为2020年(含2020年)之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
2.对于2021年—2024年12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按照榕政办规〔2024〕3号文件明确优惠规则,鼓励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
(五)整合有关安置房对接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为精简文件、方便适用,新《实施意见》对我市2021年以来制定颁布的有关安置房对接使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整合,保留目前仍在适用的内容。新《实施意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各类房源去化意见,主要内容为上述四点。二是房源对接使用机制,主要结合四份文件原有规定和现行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机制,从运行机制、调配机制、评估机制和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机制等方面进行梳理规范。
新《实施意见》颁布后,《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9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榕房规办〔2024〕2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安榕
联系电话:0591-8750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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