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17 11:12 文号: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侯库,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建的建设和管理。我们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侯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4〕1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了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确定准入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普通工薪收入群体配售,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请,准入条件是: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六城区户籍,在六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申请之日前3年内),登记时社保处于在缴状态的普通工薪收入家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公租房保障家庭(含轮候家庭)。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不计入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认定套数。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离异家庭离异时间应满2年,方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简化审核流程,建立联审机制。为方便居民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侯登记实行线上线下常态化申请。线上申请由申请人登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https://lhk.mohurdic.org.cn/700201.html),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提交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方面证明材料。线下申请由申请人到市市民服务中心或长乐区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资格审核实行两级审核制。初审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主要审核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转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建局(房管局)审核。区住建局(房管局)结合市政务汇聚平台反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转入轮侯库;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正在实施保障或轮候的公租房家庭,根据公租房保障地分别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或马尾区住建局、长乐区住建局审核。

  进入轮候库的保障家庭,申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重新办理资格准入手续。轮候家庭也可以自行申请退出轮候库。

  (三)选房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正式批准销售后,轮侯家庭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购买申请,登记申购户型等信息,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开选房。

  选房配售按登记的户型分别开展,选房后仍有剩余的,未选房家庭可二次选房。建设单位组织购买人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按合同收取购房款。保障对象登记购买保障性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约的,自选房签约期满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售后监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四、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91-87512641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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