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2号),加大对多子女家庭的住房支持力度,促进住房消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购买市场化商品住宅的多子女家庭。二是多子女家庭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合法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具体认定时点为: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自2013年12月28日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2.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情况符合本款第1、2项规定,且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三是所购住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并面向市场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包括:1.限价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具有政策保障属性的非市场化住房;2.通过司法拍卖、资产处置等途径取得的房产;3.商业、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类房产及二手房。四是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一是对在四城区购买市场化商品住宅的二孩家庭,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成交总价款1%予以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是对在四城区购买市场化商品住宅的三孩家庭,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成交总价款1.5%予以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补贴发放流程
1.申请。购买市场化商品住宅的多子女家庭,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提交购房补贴申请。
2.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房管)局。区住建(房管)局审批通过后上报市住建局。
3.发放。市住建局根据区住建(房管)局审批结果,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城区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凭证》,凭证载明申请人及所购房产信息、补贴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补贴金额直接抵扣申请人购房首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使用的《城区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凭证》,统一向市住建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所拨资金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8760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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