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7-03 16:35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联合起草了《福州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将制定情况及有关政策如下:

一、制订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7〕第3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夯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审验工作规范化、协同化水平,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特点和实际,起草了《指南》。

(二)制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23〕14号)等。

二、主要内容

《指南》主要涵盖六个方面内容:

(一)项目分类与审批权限。明确水利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项目(如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及大型水利枢纽附属办公用房等)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明确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

(二)消防设计审查。明确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含《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和《福建省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规划许可文件(或可研批复及选址意见)等,并对材料类型、份数、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三)消防验收。明确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消防验收申请表、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含《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防火检测报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及报告书,与审查合格图纸一致),并对材料要求作出规定。

(四)消防备案。明确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消防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消防验收备案表、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含消防查验报告及防火检测报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及报告书,与审查合格图纸一致),并对材料要求作出规定。

(五)跨区域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任一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到申请的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承办单位。

(六)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要求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消防审验问题排查整治,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会同住建部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项目,可按设计合同签订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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