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事业发展,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节约用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节约用水方面相关资金,确保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5‰。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来源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五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上年度末提出节水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当年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
(二)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
(三)节水规划、节水咨询、节水培训、节水宣传教育、节水表彰与奖励;
(四)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
(五)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产品推广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六)公共基础工程中的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节水示范项目建设;
(七)其他有关城市节水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决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节水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取消财政项目补助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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