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7-1300-2009-0014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9-07-13
  • 标    题: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09〕59号
  • 发布日期:2009-07-13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榕房〔2009〕59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9-07-13 15:27
榕房〔2009〕59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物业服务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9〕13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将于7月1日至9月20日开展200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9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外省(市)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1、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条件,重点检查注册资本、企业人员配备、企业经营业绩等方面情况;

2、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不良经营行为,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情况;

3、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等方面情况;

4、检查物业服务投诉纠纷及处理情况。

三、检查程序

1、各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于7月 25 日前通过“物业管理企业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同时按本通知附件1要求准备好检查申报材料报送给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网上生成打印)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企业申报资料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深入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面不低于20%,依据本通知检查内容2、3、4条重点抽查有纠纷投诉的企业。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在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汇总填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将对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物业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4、2009年9月1日至20日,省建设厅将对全市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

5、抽查结束后市房管局将对二级资质以下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果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对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企业资质证书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记“检查合格”印章。

6、省外企业参照二级资质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研究部署,组织力量抓好检查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要与规范企业行为相结合。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为契机,通过资质检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本次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对经核实存在问题未整改的,或未能妥善处理投诉问题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检查的,经责令仍未限期整改的按不符合资质条件结论处理。同时通过年度检查,我局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三)检查工作要与完善管理制度相结合。要通过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同时,注重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和示范,以点带面,推动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检查工作要与扶优扶强相结合。要通过检查加大扶优扶强力度,优化企业资质结构,重点扶持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龙头”企业,引领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综合水平的提高。

(五)检查工作要与资质换证相结合。要强化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三级资质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实行二年有效期定期审验换证制度,建立健全物业企业资质的定期审验监管机制。

附件:1、检查申报材料目录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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