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1300-2009-0016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9-12-17
- 标 题: 关于限期申请办理城区公有住房出售手续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09〕89号
- 发布日期:2009-12-17
- 有 效 性: 有效
榕房〔200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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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申请办理城区公有住房出售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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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心、公司),在榕各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 |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08]19号),福州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于今年12月31日前结束,2010年开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为确保顺利完成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我局也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榕房[2009]87号)。现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就2009年度我市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截止时限及其他相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08]19号)要求,收件日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相关单位应抓紧时间,对1998年12月31日前分配入住且符合《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界定的售房对象的公房住户,进行全面清查并汇总造册。符合条件并愿意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户,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补齐各种材料后,按原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各单位拟出售的公房,若存在产权尚未办理的情况,请先将拟出售公房的小区、楼座、幢及住户一一造册,并填写《2009年度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及申请购房人花名册》(含电子文档),加盖公章后先行报送我局。同时,也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市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申请补办相关证件,待单位名下公房产权证办结后再予以审核办理房改手续。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和市政府关于房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09年度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及申请购房人花名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周铁缨;联系电话:87568639)
2009年度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及申请购房人花名册 申请单位: 小区名称: 门牌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 号 码 |
楼 座 落 及 单 元 号 |
建筑面积(m2) |
参加工作时 间 |
分配入住时 间 |
产权 来 源 |
是 否 更 名 |
1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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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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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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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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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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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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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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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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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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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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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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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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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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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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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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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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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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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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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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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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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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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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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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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主题词:房地产 公房出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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