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1300-2010-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0-04-15
- 标 题: 关于开展2010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10〕28号
- 发布日期:2010-04-15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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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房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行业规范发展,经研究,拟定于今年9月份组织对申报2009年度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对申报2009年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组织开展预评预验并报送省住建厅审查验收。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体建筑规模为: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 。
2、实施物业管理时间达一年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60%以上 。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管理且有消防预案。
4、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较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
5、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
6、未发生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重大投诉 。
7、申报项目参评前应征求该小区业委会意见并盖章。未成立业委会的,应征求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意见并盖章。市房管局将对全市申报参评项目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在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进行公示7天。
二、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体规模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
2、取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
3、 同申报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基本条件的第 3、 4、5、6、7条。
三、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根据原建设部2000年度修订后颁布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分值不得低于85分,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分值不得低于90分。
四、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的项目,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 报 《福州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达标申报表》、《参评项目简况表》 ; 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参评项目简况表》。申报表格材料可通过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下载。
五、申报时间
申报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申报的材料于5月30日前上报至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建设)局,由各县(市)、区房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房管局;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申报材料于今年6月30日前上报市房管局,我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对申报项目预评预检后上报省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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