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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全省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检查情况的通报》(闽建房〔2010〕2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县(市)政府汇报,并于11月20日前将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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