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1300-2010-0002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0-11-11
- 标 题: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10〕103号
- 发布日期:2010-11-11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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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建设局、各区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规范行为、依法管理、建立长效”的原则,以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为重点,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已在我局或县(市)建设局备案,其执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将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济机构备案证及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使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存在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等行为。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对照上述内容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经营服务。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并做好迎接省住建厅对我市专项检查的督促落实。各县(市)建设局、各区房管局应牵头组织工商、物价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11月25日,先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自查自纠。11月26日至12月10日,由各检查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期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对各县(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建设局、各区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市房管、市工商、市物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建设局、各区房管局要认真制定本县(市)区的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同时,各县(市)区要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举报投诉电话:87553590
(三) 加大查处力度。对有投诉举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要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力度,并记录企业信用档案,
(四)各县(市)建设局、各区房管局应于12月12日前将开展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市房管局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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