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7-1300-2011-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1-05-30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11〕38号
  • 发布日期:2011-05-3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房〔2011〕38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时间:2011-05-30 00:00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严格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清出,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资质。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向我局申请,注册地在各县(市)的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建设局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工作的职能,有效发挥县(市)建设局在监督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我局将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县(市)建设局负责,对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仍由我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的,由我局负责初审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准暂定三级和三级资质需提供的要件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交原件一份,并提供资质申报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3、企业章程(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法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需提供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7、中级以上职称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8、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需提供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9、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承诺,签署《承诺书》。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除提供以上12356789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核原件),企业注册地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出具的评定意见表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

1、注册地在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核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由各县(市)建设局负责受理、核定。

2、注册地在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经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站办理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站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后,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审核,最后报企业注册地县(市)建设局核定资质。

3、各县(市)建设局受理暂定三级资质、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严格按照窗口收件、业务科室初审、复核、建设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的工作流程和6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进行审批。

五、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 

1、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核定、三级(含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由我局负责受理、核定。

2、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经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及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局(房管局)办理初审,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我局审批。

3、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二级、一级资质核定的,应到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办理初审,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出具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评定意见表,报送我局转报省住建厅审核。

六、外地进榕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号)的精神,省外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含顾问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省内一、二级及我市以外的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五城区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我局申请资质备案。物业管理项目在我市各县(市)的应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资质备案。

七、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巡查惩处机制

实行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下放审批后,我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建设局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动态监管。

1、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要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三级资质证书实行每两年定期审验换证制度。要结合资质审验换证,与工商部门建立联合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约谈、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2、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资质证书或暂定三级资质期满后无物业管理项目被注销资质证书的,从吊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物业资质申报。我局将吊销、注销情况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和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清盘移交工作,并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小区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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