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1300-2011-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1-06-07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白蚁防治企业白蚁保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11〕41号
- 发布日期:2011-06-07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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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建设局、各白蚁防治企业: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白蚁预防工程保治基金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30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预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7〕19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白蚁防治企业白蚁保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建设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强化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作,认真做好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行业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要抓好对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管理工作,把《白蚁预防施工合同》或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作为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要件材料之一。
各县(市)建设局要建立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备案制度,加强白蚁预防工程保治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白蚁预防工程保治基金的足额存储,对提取使用监管到位。
二、各白蚁防治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州市白蚁防治企业白蚁保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在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黎明支行设立白蚁保治基金专用账户,并与我局、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同时,将历年按照规定和预防施工合同约定应提取的保治基金存入上述白蚁保治基金专用账户,并将保治基金缴存清单(项目名称、施工时间、合同总金额、提取保治基金金额)报送我局。
自2011年7月1日起,各白蚁防治企业在申请白蚁预防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黎明支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附件:1、福州市白蚁防治企业白蚁保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白蚁保治基金共管协议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福州市白蚁防治企业白蚁保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企业白蚁保治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30号令)、《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7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等《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预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区内白蚁防治企业承接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保治基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保治基金,是指按照白蚁防治施工合同的约定,专项用于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保治期内(不得低于15年)逐年复查、灭治的资金。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预防工程保治基金缴存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白蚁预防保治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和白蚁防治企业三方共同管理,并签订三方共管协议。
第六条 白蚁防治企业在申请白蚁预防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交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白蚁预防施工方案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白蚁防治企业缴存的白蚁保治基金属白蚁防治企业所有,白蚁保治基金自缴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专户。
第八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白蚁防治企业应当在保治期内负责无偿复查、灭治。
第九条 白蚁保治基金按白蚁预防收费总额的20%提取。已经备案的白蚁预防施工项目,在保治期内的前五年不启用,第六年后如发生蚁害,企业需启用保治基金,视蚁害程度,可提取保治基金金额不超过项目保治基金留存总额的20%,不足部分由白蚁防治企业补足承担。
第十条 白蚁预防工程保治期内的复查、灭治处理应按合同约定的预防施工范围,提出施工方案及经费预算,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审核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监管部门向开户银行发出《白蚁防治基金划转通知书》,划转金额为经费预算的50%。
复查、灭治处理后,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施工防治区域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白蚁防治企业报请监管部门通知开户银行划转结余工程决算款。灭治处理后的保治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白蚁预防施工项目保治期限届满后,由白蚁防治企业向监管部门申请解冻该白蚁预防施工项目的保治基金,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开户银行发出《白蚁保治基金划转通知书》。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各企业白蚁防治基金使用、结存情况。开户银行与监管部门应建立以白蚁预防施工项目为单位的白蚁防治基金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企业在保治期内,未履行白蚁预防工程复查和灭治义务,导致白蚁危害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由相关企业继续履行白蚁保治责任。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未凭监管部门开具的划转通知拨付资金、不及时拨付资金等行为,开户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辖县(市)的白蚁防治企业的保治基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甲方: (白蚁防治企业)
乙方: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监督部门)
丙方: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黎明支行 (开户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白蚁保治基金的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资金的收益,保证白蚁保治基金专款专用,乙方指定丙方为福州市五城区房屋白蚁保治基金开户银行,甲方在上述区域承接白蚁防治施工工程应按国家规定,从白蚁预防费用中提取白蚁保治基金,并存入上述甲方在丙方开设的专用账户。现三方就该账户内白蚁保治基金的共同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账户开立
甲方按照管理要求在丙方处开立以下专用账户用于缴存白蚁保治基金:
账户名称 ,账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白蚁保治基金后向乙方出具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附件1)。
第二条 共管期限
本白蚁保治基金的共管期限按逐份施工合同的约定期限,不低于15年。
第三条 共管事项
甲方存入共管账户的白蚁保治基金自存入之日起由丙方进行冻结。除乙方的划转文书外,甲方对共管账户所作的任何支付结算请求,丙方有权不予受理。
甲方对共管账户的白蚁保治基金支取或划转请求须取得乙方的同意,并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应的基金划转通知书(附件2),丙方根据乙方的基金转出通知书和甲方的转帐支票,在乙方基金划转通知书准许的额度内为甲方办理共管基金的划款手续。
第四条 共管账户中的资金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主使用。
第五条 如丙方出具虚假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未按乙方《白蚁保治基金划转通知书》划转资金、未及时转款,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方开具《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等,不得违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六条 共管期间届满,丙方凭乙方书面通知解除对甲方共管账户资金的冻结。
第七条 声明条款
委托期间,共管账户的白蚁保治基金如被司法机关或者其它有权部门冻结和扣划,由甲方和乙方与冻结、扣划机关交涉解决,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的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 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附件2 白蚁保治基金划转通知书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联系人: 电话: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
海银黎保字第 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单位)已在我支行开立白蚁保治基金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
因承接 白蚁预防工程项目,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向上述账户存款白蚁保治基金人民币 元(大写)并已到位。
特此证明。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留存、第二联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黎明支行留存
编号:
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黎明支行:
经我局审核,同意 (单位)从其在你行开立的白蚁防治基金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转出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收款单位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专项用于
项目(白蚁预防施工项目名称)白蚁保治。
请凭本通知书即予办理。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联,第一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留存、第二联福建海峡银行福州黎明支行留存,第三联白蚁防治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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