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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明确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建房 [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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