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7-0400-2023-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09-22
  • 标    题: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办理退还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有关程序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23〕146号
  • 发布日期:2023-10-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办理退还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有关程序的通知
榕房〔2023〕146号
来源:房管局 时间:2023-10-08 17:08

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属单位职工违规领取住房补贴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款工作,规范办理退款程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于2013年11月联合印发《关于市属单位职工违规领取住房补贴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房〔2013〕76号),通知中明确须经主管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经主管局认可后,方可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款。现因纪检监察制度和工作职能转变,相关主管局已不再设立监察部门,因此需对原有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办理退还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退款基本原则

  凡不符合规定领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职工,因公房征收补偿需办理退还违规领取住房工龄补贴款的,经主管部门(一般为处级单位)认可后,可办理有关退还手续,退还金额依照市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接到拆迁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后,向市房管局领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还住房工龄补贴款审批表》(以下简称《退款审批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退款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持相关证据材料报单位主管部门(一般为处级单位)签署意见;

  (三)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签注退款意见;

  (四)退款人持《退款审批表》至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退款手续后,将缴款进账单原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结退款人的退款手续后,将缴款进账单复印件注明退款人姓名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所退款项按原渠道转入住房补贴专户。

  三、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还住房工龄补贴款审批表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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