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7-2500-2017-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7-08-28
- 标 题: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资格审核等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办〔2017〕65号
- 发布日期:2017-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精神,为落实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推动信用信息应用,现将我局在资格审核等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应用领域
自2017年起,在资格审核、日常监管、评优评先、招标投标、备案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也可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将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二、查询方式
(一)本市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网站查询或到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查询。
(二)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福建”网站等渠道查询。
(三)鼓励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三、使用方式
(一)企业在评优评先、招标投标等申报文件中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个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过程中,查询应用信用记录。第三方信用报告应当由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信用评价机构出具。
(二)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第三方信用报告评价等级较高的诚实守信企业予以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
(三)对信用联合惩戒对象等失信主体禁止参与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四、建立查询台账制度
建立统一规范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查询台账管理制度。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处室、单位内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查询台账,负责查询台账填报、归档和日常管理,对台账内容真实性负责。台账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形成后由填报人、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7日内将复印件汇总至局信用办存档。局效能办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查询台账制度的实施进行督查,对实施不力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1.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
2.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查询台账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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