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2500-2017-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7-08-28
- 标 题: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办〔2017〕66号
- 发布日期:2017-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抄送: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存档。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 年8月28日印发
福州市房管局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用福州”建设,保证我局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数据是指我局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范围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处罚变更信息
(三)备案类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
(五)守信“红名单”信息
(六)失信“黑名单”信息
(七)联合惩戒信息
(八)其他信用信息数据
第五条 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责任单位
行政审批与法规处,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列入守信“红名单”、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处室(单位),其他具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责任的处室(单位)
第六条 各责任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法人信用数据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局信用信息目录,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第七条 各责任处室(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应根据信用信息目录中归集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局信用办汇总。其中,“红名单”、“黑名单”信息须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用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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