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1200-2019-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9-03-21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疑似危房鉴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19〕28号
- 发布日期:2019-03-25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倒塌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9]60号)精神,在全市既有房屋摸底排查基础上,现就摸排出的疑似危房开展鉴定及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管理部门了解房屋现状,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可靠程度,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和进行日常维修检查的有效依据。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47号)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托住建(房管)部门尽快成立危房鉴定机构,启用“县(市)区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开展疑似危房排查鉴定
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严格按照《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七个重点“不放过”和《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六重点、六必查”要求,按照工作安排,集中街镇、社区人员开展排查。各县(市)区可以与我省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已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业务专栏”公示);聘请鉴定检测机构专业人员指导辖区房屋排查,在排查的基础上委托进行鉴定。同时发动辖区建筑企业及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辖区房屋排查,壮大排查力量。对摸排出的疑似危房,既可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检测,也可以单位、属地政府申请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三、加大危房监管整治力度
根据《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坚持“五不放过”的要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监管整治力度。对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必须组织清退人员、停止使用,并责令要求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拆除;对年久失修,构成局部危险的房屋,必须组织清退人员,责令限期加固整改恢复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位于“三边”区域、易受灾害影响的房屋,应根据实施情况,指定责任人定期监测安全情况,并视情及时组织人员撤离。
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住建(房管)部门认真核对和填写“城市危旧房基础信息表”、“老楼危楼信息月排查表”等表格。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建立“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隐患房屋已纳入旧改、棚改范围并已拆除的,要及时消减数据;部分新增的隐患房屋,要及时纳入排查统计范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3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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