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索 引 号: FZ00137-1100-2009-0014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9-07-15
- 标 题: 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办〔2009〕17号
- 发布日期:2009-07-1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榕房办〔2009〕17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9-07-15 15:41
榕房办〔2009〕17号
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局各直属单位,市拆迁办、市房委办,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省司法厅、省法宣办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司[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省司法厅、省法宣办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司[2009]105号)。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局领导,存档。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
报告
局领导:
根据局主要领导的批示,现就办理市司法局榕司[2009]105号文提出如下建议:
1、转发榕司[2009]105号文(转发通知附后);
2、将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法制宣传工作与局中心组学习结合起来,在中心组学习活动中安排学习《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3、在我局开展防控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口号为“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以上妥否,请指示。
附:市司法局榕司[2009]105号文。
局政策法规处
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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