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6-0200-2018-0008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8-08-16
  • 标    题: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建质安〔2018〕126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建质安〔2018〕126号
来源:建委 时间:2018-08-20 17:24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系统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机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建机一体化企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修、保养等行为,及时、有效消除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对象

  在福州市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业务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三、监管内容

  (一)复核企业进入建机一体化名录的基本条件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1号)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建机一体化服务的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复核,经查实不符合要求的报福州市建委汇总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将其清出一体化企业名录。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进入名录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为在建项目提供一体化服务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情况;维修保养基地运转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一机一档”建立情况;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配备和履职尽责情况

  2、设备现场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安拆、附着、顶升作业设备自检检验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现场执行情况;设备实体安全及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台风等恶劣天气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的情况和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落实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淘汰报废规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从2017年10月1日起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标准节规定位置刻印出厂日期的执行情况;建机一体化企业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淘汰报废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要求,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不予办理备案:

  1、未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完整资料的;

  2、现场核查发现起重机械设备基本情况或新旧程度与申报不相符的;

  3、标准节未刻印出厂日期或未按实际刻印出厂日期的;

  4、正在租赁使用中的设备;

  5、建机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已提示存在需要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仍未办理注销报废手续的。

  (三)加强台风天气应急管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和厂家说明实施塔机防台风工作,临街、临近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区的塔机加节顶升安装完成后,应将塔机爬升套架降至基础面或上部第一道附墙框处,同时根据省、市防汛办发布关于影响我市的台风预警值达到下列等级的,建机一体化企业要配足维保人员,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1、预警风力大于6级时,使用单位应切断起重机械电源,施工电梯梯笼降至地面、楼层安全门紧锁并加固,塔机要保证吊钩升至最高处、小车收至根部、吊臂应能随风自由转动且回转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除抢险作业外,禁止一切安拆作业(包括塔机、施工电梯顶升加节和降节作业);

  2、预警风力大于10级时,除釆取上述措施外,应清除塔机的标牌、横幅等悬挂物以降低风阻,对塔机标准节、附着装置进行检查加固;

  3、预警风力大于12级时,预计登陆12小时前,除采取上述措施外,确保临街、临近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区塔机的爬升套架已降至塔身上部第一道附墙框处或地面,同时根据塔机回转影响范围设置警戒区域,并做好警戒标识和拉设好警戒线。

  4、预警风力大于16级时,预计登陆12小时前,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临街、临近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区的塔机应将塔机降到最低处,已经安装附墙杆的塔机或内爬式塔机应当降低至不碰触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为止。

  5、台风预警解除后,应对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噐灵敏可靠、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惩戒措施

  (一)实施通报批评。建机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机一体化企业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列入差异化监管名单,将该企业承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业务作为监管重点:

  1、未经专家论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或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与专家论证方案不一致的;

  2、建筑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未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的;

  3、未按规定在标准节规定位置刻印出厂日期的;

  4、未根据台风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建机一体化企业存在的以下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违规行为信息录入到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平台,给予企业相应记分:

  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注销手续的;

  2、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要求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安装条件和开展定期保养、维修的;

  3、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淘汰报废的;

  4、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5、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三)实施“黑名单”监管。在福州地区从事建机一体化服务的企业,因累积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按照省市有关“黑名单”规定,实施“黑名单”监管。

  五、强化管理

  (一)企业自查。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要立即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拉网式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自查情况按“一机一档”要求存档备查。

  (二)加强监管。福州市建委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及各县(市)区住建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双随机动态监管、安全专项检查等活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开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执行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福州市建委转报省住建厅处理。

  (三)差异化管理。福州市建委将对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列入“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重新复核。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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