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可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二、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时,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重点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情况。强化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落实质量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管。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实际情况有冲突的,我局将适时予以调整,不断优化更新。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