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6-0200-2025-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5-03-03
- 标 题: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建筑业 (准)龙头企业评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建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2025-03-03
- 有 效 性: 有效
为持续做好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进一步强化福州市建筑业产业支撑,促进福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榕建规〔2024〕10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24〕39号),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参评条件修改情况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榕建规〔2024〕10号)第二条关于参评条件修改为:
建筑业企业按专业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一)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且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我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二)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且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我省前200名(含第200名)。
(三)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二、增补参评条件修改情况
上一批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收件截止日后半年内新注册并纳统在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且具备工程(建筑、市政)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可按上述文件要求向我局申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增补评选。按照《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榕建规〔2024〕10号)及本通知的评选要求,增补评选企业达到上一批入选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最低排名分数的,可准予增补入选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
三、新细则实施起止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7日止。《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榕建规〔2024〕1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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