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6-0200-2026-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6-08-26
  • 标    题: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建规〔2026〕8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榕建规〔2026〕8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10-28 10:2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告知承诺制办理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现场评定等流程,经研究,特制定《福州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局反映。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6日  

  福州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告知承诺制办理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现场评定等流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闽建〔2023〕14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实际,现制定《福州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规划许可或《福州市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正负面清单(2025年修订版)》要求的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以下两类建设工程,可适用本指南:

  (一)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业服务网点;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除住建部58号令第十四条第四、五、六、十款所列建筑功能类型外)公共建筑。

  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办公建筑装修以及单、多层住宅建筑等省厅《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目录清单》中的一般项目根据省厅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不适用本指南。

  二、办理要求

  符合本指南适用范围的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告知承诺书;

  建设单位提交备案表以及承诺书后,住建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理由。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抽查比例

  住建部门对本指南办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依法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备案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现场评定

  对抽中的项目,住建部门按照安全疏散、电气线路、装修材料、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五方面内容进行现场评定,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告知承诺制)》(见附件2)。

  五、结论出具

  现场评定后,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恢复使用。

  六、撤销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部门应当依法撤销依照本指南办理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结论,出具《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决定书》(见附件3),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告知承诺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一)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告知备案的;

  (二)告知承诺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告知承诺项目属于“两违”建筑或者使用性质违反规划要求的建筑)。

  七、档案管理

  住建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归档指南》加强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现场评定情况的音视频、照片等资料收集和固定,提高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现场消防设施条件的可追溯性。

  八、其他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告知承诺制)

  3.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决定书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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