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7-2702-2024-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05-30
- 标 题: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配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24〕84号
- 发布日期:2024-06-0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24〕22号),我市将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23年度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二、评价步骤
(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负责通知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于2024年7月底前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网址:http://zjt.fujian.gov.cn),登录“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做好提交相关材料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于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信用等级评定、信息数据确认工作。2024年8月底前,我局将报送《2023年度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至省厅房管处。
(三)省住建厅将视情况组织对我市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10月底前,省住建厅将组织公示、公布2023年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三、评价标准
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所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准备和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协调,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做好信用评价的配合工作。
(二)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填报数据。
(三)2024年8月1日起,省住建厅信用评价企业申报端口将关闭。信用评价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实地检查、复核等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我局反馈相关情况。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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