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7-2703-2020-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08-07
- 标 题: 关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关停单位员工申请公租房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20〕85号
- 发布日期:2020-08-17
- 有 效 性: 有效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管局、区民政局:
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须在我市城区稳定就业。今年春节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单位出现了少则两个月多则四个月以上的停业甚至倒闭的情况,有的单位停发工资,导致部分申请人工资收入出现“断档”,是否具备“稳定就业”条件存疑。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办理意见明确如下:
“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给我国带来了重大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复工人员生产、生活条件,省住建厅此前也要求各地市保障复工人员居住条件。国家、省里的政策导向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广大群众,均立足于维护其正常生产、生活。因此,对因疫情工资“断档”的申请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疫情这一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纳入考虑。
1、对于已经在我市城区复工但今年2—5月份工资及养老等社会保险出现“断档”的申请人,应准予其申请,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保障资格。
2、在收入认定方面,为尽可能反映此类申请人员常态下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其申请前12个月内有发放工资月份的月平均收入金额乘以12(个月)为准。申请人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工资发放月份的收入信息。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区民政局在初审、复审阶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判定相关人员的收入情况。
3、请中心四城区的区房管局、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政策宣传,在受理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本通知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受理审核工作,既便利群众,又统一标准,确保受理审核工作公平、公正。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本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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