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索 引 号: FZ00137-3000-2008-0001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8-04-18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房〔2008〕200号
- 发布日期:2008-04-1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榕房房〔2008〕200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8-04-18 11:48
榕房房[2008]200号
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房屋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榕政综[2007]103号《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各区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住房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危险住房专门档案”的规定和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规定,我局现将今年2月各危房鉴定机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省建设厅要求已上报的《2007年福建省城镇危旧房屋信息表》,按照区划转发给你们,以便你们了解所辖区域内的危房信息,建立相应的危险房屋专门档案,同时请你们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危险房屋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重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亲自抓、具体抓,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三级管理”制度,即“区、县(市)→街(镇)→村(居)”三级共同管理,充分发挥各区、县(市)的行政网络力量,确保所辖区域内危险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三个到位”,即“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由于危险房屋的情况复杂、各不相同,根据市政府
相关会议纪要中“危房不能一律大拆大建,应区别对待”的精神,请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考虑通过结合旧屋区成片改造、城市路网改造、景观改造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的危房进行统筹改造,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一时无法统筹改造的,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实施改造的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大会应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同督促危险房屋产权人进行维修加固并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已经危房鉴定、房屋安全等级确属C级或D级的危险房屋,请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配合当地街(镇)、村(居)做好督促、监管以及业主的政策解释和安定稳定工作,同时还可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既不维修加固又不申请改造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采取措施维修加固,所发生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虽未经危房鉴定、但实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应积极配合当地街(镇)、村(居)及时通知、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进行维修加固,密切关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做好危险房屋专门档案的动态管理和更新工作。对各区、县(市)区域内新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应及时增加相关危险房屋档案,危险房屋已被拆除的,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应及时删减相关档案,并定期将更新后辖区内的危险房屋信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我市地处东南沿海,较易发生台风、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人民居住安全构成较大隐患,根据我市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辖区的危险房屋专门档案,与各街(镇)、村(居)共同制定、完善各自管辖区域内危险房屋的抢险应急预案,并在雨季、汛期等自然灾害多发季节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加强危险房屋安全巡查,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启动预案,该转移、撤离的应立即转移、撤离,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专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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