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7-3000-2004-0002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4-10-25
  • 标    题: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法律文书收转办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法[2004]300号
  • 发布日期:2004-10-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法律文书收转办理的通知
榕房法[2004]300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4-10-25 17:18
榕房法[2004]300号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法律文书收转办理的通知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市拆迁办、市房委办、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市房管局 “三定”方案中的职能分工,我局作为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法律主体,负责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当前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管理法律文书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接收和登记

市房管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法律文书,并指定专人进行登记,法律文书依照不同种类分别登记,并详细记载接收时间。局办公室收件后应立即送局主要领导阅批。

二、办理单位和时限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我局办公室统一接收后,在半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音准办理,有关单位要履行签字接收手续,以示负责。

(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前会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传票:领导批示后即转局政策法规处办理。涉及房地产交易登记方面的,转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并由我局开出授权委托书。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派出得力干部积极出庭应诉或举证,在规定时间内不应诉、或举证不力的,后果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

(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拆迁裁决、听证等申请书:经局领导阅示后,行政复议申请转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与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书由有关处室受理后按我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申请书由市拆迁办受理;听证申请书经局领导阅示后由局办公室转请局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四)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经局领导阅示后转局政策法规处提请有关处室办理;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由局领导阅后,局办公室直接转请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答辩和举证,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后呈报局领导审定。

(五)司法建议、律师函:经局领导阅示后由局办公室转局政策法规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如需回复的,由局签约法律顾问草拟回函,局政策法规处和有关处室、单位核稿后提交局领导审定。

(六)其他法律文书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三、督查落实

办理法律文书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各处室、单位应主动、及时、负责任地办理有关法律文书,确保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完成。各项法律文书的办理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定期通报。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