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概述
(一)在局领导的带领下,2008年成立了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由市建设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全局25个处室都有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市建设局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产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供服务。2008年8月,我局将《福州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送给市档案局,2009年1月又报送了目录的更新版。
(三)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我局专门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由专人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务,参加市政府的相关会议,并落实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和任务。从2008年7月起,我局办公室组织各处室上报2003年至今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统一由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并上传我局网站,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工作机制。
(四)关于报送的规范和格式,均依据《条例》,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所有报送的文件均齐备纸质文件和电子档,以及目录的电子档,网站上也有相应的信息。
(五)我局除宣传栏上有张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供机关员工学习外,还组织各处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和部分领导参加了两次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平时自主学习《条例》。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2009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70条,,其中2003年到2008年383条,2009年度187条,全文电子化达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机构设置、年度计划、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民办实事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管理、建筑安全和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工作动态、其他公开信息。
(三)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都已梳理完毕。
(四)信息公开的形式为:福州市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www.fzjw.gov.cn/)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目前我局还没有收到任何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也没有相关的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2009年度,本办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未发生收费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由于我局尚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也没有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申诉方面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和困难
信息公开的意识还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广度还需要加大,同时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加强教育培训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推进。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教育、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提高认识,明确要求,熟悉程序,规范行为,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2、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我局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信息公开的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3、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进一步做好信息更新。及时更新和维护公开的各类信息,根据工作变化和要求,主动更新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七、附表
福州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2009年度 |
历年累计 |
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570 |
1376 |
其中:1.网站公开 |
条 |
570 |
1376 |
2.政府公报公开 |
条 |
0 |
0 |
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总数 |
条 |
0 |
0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0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0 |
0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0 |
6.其他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0 |
0 |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条 |
0 |
0 |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条 |
0 |
0 |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
条 |
0 |
0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0 |
行政申诉数 |
件 |
0 |
0 |
特此报告
福州市建设局
二O一O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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