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电动工程三轮车等工地内使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1〕3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全站、市地铁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建工程存在使用电动工程三轮车、电动手推工程车(以下统称电动三轮车)等类型的车辆运输砌块、砂浆、门窗等材料。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加强电动工程三轮车等工地内使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电动三轮车进场管理:1、电动三轮车须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并登记在册后方可使用。2、电动三轮车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3、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1、严禁电动工程三轮车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严禁用电动手推工程车载人。2、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企业组织培训合格,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3、电动三轮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4、在施工现场设置文明宣传栏,引导教育工地人员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闯红灯、不按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电动三轮车停放、维护保养和报废管理:1、设置专用场所停放充电,严禁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2、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3、电动三轮车性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求,不得继续使用。

四、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安全站和市地铁质安站应加强对辖区内受监工程各参建单位使用和管理电动三轮车工作情况的检查,要将“电动工程三轮车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零容忍”问题,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