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明确我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措施的通知
榕建科〔2021〕134号

市公安交警支队,各区政府,各区建设、发改、工信、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停车场业主和经营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措施的通知》(闽建城函〔2019〕130号)的要求,现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享受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二、清单中的停车场应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实施停车服务收费优惠(详见附件)。

  三、实施优惠的停车场应采用按时计费或按次计费。享受按时计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跨天连续停放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四、实施优惠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采取现场减免或先缴后退的方式实施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一)现场减免。车主在车辆出场时提供本车机动车行驶证或其清晰影印件、照片,属于优惠对象的停车场应当场给予减免收费。

  (二)先缴后退。采用电子支付的停车场,在收到车主每月30日前提供的本车当月缴费凭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其清晰影印件、照片后,属于优惠对象的应给予办理当月的减免收费。减免费用应在3个工作日退到原支付帐户或车主提供的有效帐户。

  五、实施优惠的停车场应在出入口或场内显著位置进行相应公示,经营单位应当为新能源汽车办理享受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提供人工或科技应用等便利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推诿、阻挠。

  六、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开发、利用自身停车服务平台,引导属于优惠对象的新能源汽车登记为用户,实施停放优惠,办理减免退费。

  七、对实施优惠的停车场其经营单位不给予办理优惠或相关纠纷发生时,可向停车场所在区政府进行投诉。各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检查、督促实施优惠的停车场落实优惠措施。

  附件:实施优惠的停车场目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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