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榕建质安〔2017〕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功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及政府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住宅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首要责任人,在组织住宅工程竣工时应严格按照《福州市分户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逐户进行分户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分户验收,除应组织《福州市分户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参建方相关人员参加外,应组织住宅产权单位代表(产权为个人的由物业公司派代表)参加验收检查,产权单位代表或物业公司代表重点监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福州市分户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地面、墙面和顶棚”、“防水”、“室内给水排水安装”项目的验收情况。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非本项目管理人员的专家(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对分户验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1%。

  、分户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发现质量问题返工维修费用进行统计,在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表及分户验收房号汇总表(详见附件)后,对分户验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测。分户验收抽查抽测当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具体房号、留下抽取记录于当日准确填写分户验收抽查抽测记录表(楼号、层数、房号、房间、部位、项目、测值等)通过抽查抽测,监督分户验收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报备时,应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信息提交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未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发现上述情形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住宅竣工验收施行责任追究制度。分户验收相关资料应作为住宅工程竣工资料交档案馆保存。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参加验收的人员对验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住宅交房后,在保修期内发现因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责令整改,并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公示,公示期间限制其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榕建综[2013]10号文同时废止。

  专此

  附件: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房号汇总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