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进厂管理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1〕94号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土原材料质量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严把质量关

    各预拌混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凝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严禁将海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

  二、加强原材料进厂检验,可溯源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场登记、检测、使用等环节的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采购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

    (一)做好台账。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各类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机制砂和退方砂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并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真实、合法。

    (二)做好进厂检测。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检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其中砂进厂后2小时内,预拌混凝企业应按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天然砂还应进行贝壳含量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化海砂》JG/T494要求,砂进厂后36小时内,应完成上述检测,并立即留存记录。对各类原材料应做到“每批必检”、“先检后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及时清退不合格材料。复验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应立即退场处理,做好标识及原材料不合格处理记录(详见附件),并立即向属地建设局及市建设局报告(上传原材料不合格处理记录表)。8:01至20:00出具不合格检验结果的原材料,应在4个小时内完成退场;20:01至次日8:00出具不合格检验结果的原材料,应在次日14:00前完成退场。

三、强化监管,严肃处理

(一)加强监督与抽查抽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进厂复检(特别是砂的氯离子含量)和台账建立情况的监督,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并结合当地情况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用砂和混土拌合物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测,抽查砂和拌合物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二)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预拌混凝土用砂来源登记,加大执法力度,从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用砂的,责令企业整改,约谈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列入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预拌混凝土不合格原材料处理记录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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