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榕房〔2017〕57号

五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2017年4月5日至5月31日,市审计局对我市征地拆迁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四城区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补偿情况。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对照审计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审计部门。

  二、严格执行征迁补偿安置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把握房屋征迁补偿政策、准确运用,不得突破现行无产权房屋补偿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困难补助对象和范围、严格执行“购房指标”规定和过渡费发放政策。

  三、 依法实施征迁补偿安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同一被征收人多幢房屋应合并计算;不得违规分户、随意扩大“购房指标”使用范围;规范公房补偿安置,未经公房管理部门审查不得补偿安置;严把房屋征迁补偿现场测量、计算关,严格依法实施征迁。

  四、 依规使用、管理征迁资金 

  及时启动建设项目房屋征迁工作,对于个别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进场实施征收的,要将征收补偿资金返还出资单位,不得长期滞留征迁资金。严格按照《福州市市级以上财政出资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劳务费、工作经费及协调费拨付及使用暂行办法》(榕政综[2015]230号)和相关财经纪律,规范使用房屋征迁工作经费。

  五、 规范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征迁补偿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征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房产补偿款支付问题的通知》(榕财建[2015]108号)的规定,依法管理、使用征迁补偿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征收的房产,采用挂账方式,由市财政统一结算或核销;如涉及职工安置或发展问题、确需支付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通知征收项目业主单位将应支付的征收补偿款汇入市财政局产权基金专户,再由产权专户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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