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房〔2019〕49号

各区房管(住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征收项目拆除工地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现将《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依法发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项目(含协商征收项目),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房管局和马尾、长乐区住建局等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征收项目拆除工地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区政府或由各区政府授权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建筑物拆除施工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签订建筑物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拆除建筑物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委托单位须将委托合同报辖区生态环境、建设、城管执法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委托单位要督促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建筑物拆除施工,确保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环保。

  第四条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在委托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制定具体的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送辖区生态环境、建设、城管执法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条 征收项目拆除工地统一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在工地主要出入口围墙(围挡)上部,公示牌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建筑物拆除施工单位、负责人、辖区生态环境、建设、城管执法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从事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应当设置围墙或硬质围挡,并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第七条 拆除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出场,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第八条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并做好加固、防坠物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如未能按规定及时将制定的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送辖区生态环境、建设、城管执法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或辖区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通报辖区内的建筑物拆除施工委托单位,一年内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承接征收项目房屋拆除业务。

  第十条 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督促辖区范围内负责征收项目的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项目拆除工地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进行实时跟踪、掌握动态。若发现辖区范围内征收项目拆除工地的施工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所负责的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委托单位停止施工,并将相关信息移送辖区生态环境、建设、城管执法部门,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一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连续三次发现问题的,或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因未做好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或辖区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通报辖区内的建筑物拆除施工委托单位,一年内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承接征收项目房屋拆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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