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安置型商品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榕房〔2018〕135 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安置型商品房运行管理,按照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安置型商品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型商品房指的是由市国土局采取公开或协议出让土地的方式供地,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运作模式组织建设,面向五城区房屋被征收户定向销售的商品房。

  二、五城区安置型商品房运行管理工作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国土、物价等市直部门及城区政府配合,共同推进。

  三、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将产权预测面积经测绘部门预测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通过楼盘表备案。

  市房管局在取得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楼盘 备案表后,应牵头项目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比例和房屋征收项目所需安置房套型、户数、面积等,按规定以摇号方式抽取安置型商品房楼号及单元号。

  安置型商品房抽取原则上按照集中归边原则。抽取规则以楼号、单元号(按梯位)、楼层号为基准进行分组,先抽取楼号,然后按楼号结合单元号(按梯位)整梯位抽取,不足整梯位面积的,按梯位抽取楼层号的单套住宅建筑面积予以补足。摇号全程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抽取结果经公证处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市房管局负责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将安置型商品房抽取结果及项目计划申请预售证时间告知属地政府。

  四、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项目属地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完成安置型商品房对接征收项目的房源分配、选房等各项前期工作。

  五、安置型商品房房源分配基本原则以楼号、单元号(按梯位)、楼层号为基准进行分组,按各户型分布的楼号、单元号(按梯位) 整梯位抽取,不足整梯位的,按梯位抽取楼层号的单套住宅予以补足。

  六、安置型商品房对接征收项目房源的分配,根据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的房源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对接征收项目的房源由属地政府负责摇号产生,分配顺序原则上按照征迁公告明确的时间为先后开展。

  七、安置型商品房对接征迁项目房源的分配完成工作后30天内,征收项目属地政府要组织专班力量对未正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遗留问题研究推进解决,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正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安置房源,予以收回列入下一轮征收项目的总分配房源范畴。

  八、安置型商品房对接征收项目房源分配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属地政府要完成选房工作并将选房结果抄报市房管局。选房完成后次日,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完成《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单》等签订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的前期工作。

  九、在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5日内,属地政府要负责分批次组织已选房的房屋被征收户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并根据签约量分批次或分项目向征收业主单位和市房管局报送具体签约结果,并将相应信息上传“福州市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十、征收业主单位在收到签约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款金额核对确认,并按购房款总额的80%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购房款申请。

  十一、市财政局在收到征收业主单位购房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款拨付工作。

  征收业主单位在收到购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建设单位。

  十二、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具备交房条件后,市房管局要函告项目属地政府及各征收业主单位,由征收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项目与房屋被征收户的决算工作。

  十三、征收业主单位在落实完成征收项目决算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购房款申请,市财政局拨付购房款及征收业主单位支付剩余购房款流程同第十一条款。同时,征收业主单位 在完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20个工作日内,负责按规定完成交房(交钥匙)工作。

  十四、安置型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一年后,如仍存在未分配或未对接安置的房源,市房管局负责在3个月内通知市政府指定单位,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购房款给市政府指定单位进行回购,这部分回购的房源由市政府统筹调配使用。

  十五、涉及跨区对接使用的安置型商品房房源由市房管局负责协调落实。

  十六、本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其余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七、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颁布实施之前的安置型商品房对接文件中与本细则不同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对于本细则未尽事宜,将按照市政府研究明确的意见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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