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房〔2021〕8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2021年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盘活、去化五城区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创新安置房源对接使用机制,科学调配,精准对接使用,满足城区征收项目安置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调配、滚动使用

  存量房源指的是截至本意见颁布之日,征收业主单位已购买已调拨但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接使用的国有开发建设单位统建的安置房源(简称存量房源)。

  增量房源指的是截至本意见颁布之日,统建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售未对接(即未与征收业主单位签订统购协议)的安置房源(简称增量房源)。

  (一)新增征迁项目启动前,市房管局会同属地政府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迁项目所需配足统建、配建和安置型商品房房源。征迁项目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未使用的房源退回房源库,滚动到其他新项目使用。

  (二)对历史遗留的征收扫尾项目安置问题,各区政府要按照“一区一清单”做法,逐个项目细化安置房使用情况,固化原拟排的安置房,限时全力攻坚化解,避免房源长期沉淀。

  二、创新机制、政策激励

  (三)根据安置房建成竣工时间,将统建安置房分为三类,区别处理:

  1、2010年之前(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安置房,按评估对接价的90%进行安置;

  2、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安置房,按评估对接价的95%进行安置;

  3、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安置房,按评估对接价进行安置。

  (四)鼓励被征收户选择安置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及以上户型的统建安置房源。对于正常安置12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被征收户,允许上调安置到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及以上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的90%计价。单位自持的住宅房屋原则上产权调换安置120平方米及以上户型。

  (五)盘活使用竞配建安置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等值安置。

  三、精准评估、及时结算

  (六)由市房管局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五城区统建、配建房源进行市场评估。采取抽选五家评估机构同步评估、去掉最高最低价后取平均值的方式,确定各安置房项目对接安置均价。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评估时点为每年的1月1日,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据实核拨。

  (七)统建安置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安置房源由回购单位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依据评估的对接安置均价结合楼层层次调节系数细化房源“一房一价”,上传房源管理系统。

  (八)征收项目对接使用的房源,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结算购房款,保证安置房源按时交付给被征收户。

  四、平台运作、加强监管

  (九)市房管局加强与各区信息沟通,统筹使用房源,精准对接项目,房源调配使用需在房源信息系统平台运作。各相关单位适时将房源调配、购买、使用数据上传平台,未通过平台使用房源不予确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十)通过房源信息系统平台对我市安置房源使用全过程实行数字化、科学化、规范化监管,对安置房数字化管理中出现的不配合、不办理和不报、瞒报、漏报,以及未及时退回未对接使用房源的各相关单位进行督查、通报;对通报2次仍未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请市效能办进行效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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