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榕建公用〔2016〕66号

  为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不当造成市政管线损坏,促进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适应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及保护若干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所称市政管线,是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轨道交通工程为我市重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如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需要进行迁改,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管线保护的管理体系。

  四、管线调查

  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前,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沿线的管线开展详查、评估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2、地下管线需重点调查管线的类型、功能、材质、规格、坐标位置、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管线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500,通常以综合管线图形式提供,如条件复杂应提供专业管线图、局部大样图、断面图。

  3、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管线资料,必要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现场踏勘,权属单位指认管线位置并管线交底。按照规范和本意见(四、2点)内容进行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并留底存档。

  4、在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情况下,勘察、施工单位应人工开挖探孔。探孔深度自路表起不宜小于2米。探孔开挖前应经道路权属部门和交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探孔施工期间废渣的堆放及运输、探孔施工地下水的排放、临时围挡及其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探明管线情况后,探孔应及时回填修复。

  五、管线迁改设计

  1、除设计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或因周边环境限制外,管线迁改按产权单位使用功能需要,在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还建。

  2、按永久还建的管线迁改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有条件时尽可能避免同一管线多次迁改。新迁管线应当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后续运营可能造成的沉降变形,尽量远离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基坑工程,当无法避开时,应当采取局部提高管材质量标准、减少接头、增设阀门等加强措施。

  3、管线永久迁改产权(管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步提交综合管线设计图。设计图中除包含管线管位及管沟断面尺寸外,还应含:管线中心起止点、转折点坐标及标高;管线交叉处中心点坐标、上方管沟底外表控制标高、下方管沟顶外表控制标高。

  4、改迁管线及井盖应按相应城市道路车行道或城市道路其他位置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井口应加设安全网,技术上应考虑防井盖下沉措施。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应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六、管线迁改施工

  1、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负责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管线综合图或管线调查资料,留足施工、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管线综合图或管线调查资料的现场核查时间,组织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盖章,现场留查。

  2、施工单位结合图纸和权属单位的交底对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探测,然后现场探挖以明确地下管线的详细位置,在现场做好标记,以明确管线的类型、埋深及走向,并与权属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现场留查。

  3、施工准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经监理审批后报相关单位备案。

  4、管线迁改施工现场按相关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围挡尽可能结合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和轨道主体工程施工;路面破除前应先切割边界;各种坑、槽、沟和孔洞必须设置标准围挡、安全标志;需临时覆盖的,铺设钢板厚度不得少于20mm,确保行车安全并采取减小振动、噪声措施。

  5、第三方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控制指标明确监测报警值,对施工影响区内的地下管线制定专业方案进行监测。

  监测点应当为布置在管沟结构上的直接点。

  6、施工准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管线保护负责人,并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地下管线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相关资料保留存档备查。管线保护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巡查。

  7、施工单位在重要管线影响范围内作业时,需提前报权属单位派人进行监控,发现隐患及时制止。

  8、对于可能造成较大工程事故或工程施工可能造成较大管线事故的,遵循“能迁则迁”的原则。需要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实施的管线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9、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管线破坏事故后,立即按相关程序报告产权(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应急预案进行抢修,相应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10、建设单位应对发生管线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处置并纳入对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11、管线迁改完成后,应按规范和本意见(四、2点)内容绘制竣工图,并留存现场项目部备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2、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迁改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与产权单位进行书面确认。

  七、监督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

  2、各产权单位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监督管理。

  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结合日常执法监督对参建各方和管线产权单位贯彻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

  4、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处)报告。

    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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