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榕财预〔2017〕6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积极公开、强化责任、促进改革等原则。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中心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为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的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在中心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各科室按以下分工各自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财务室牵头做好部门预算、决算信息的公开工作,其他相关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二)专项资金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三)纪检部门负责监督预决算公开的全过程。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信息,并永久保留。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开,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
第七条 单位预决算应当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财务室应当在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相关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预决算公开内容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批复的单位预决算及报表,包括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九条 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具体细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说明“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六章 舆情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单位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实际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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