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福州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榕财预〔2017〕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公开,并加强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公开主体是福州市地热管理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好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和解释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1、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2、公开内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8张报: ①收支预算总表。②收入预算总表。③支出预算总表。④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⑧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支出预算表。
上述表格中,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作出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1张报表,即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1张报表,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还应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
1、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经本处编制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2、公开内容: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上述表格中,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还应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其中“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会议费和培训费决算公开要细化到会议的场次、培训的批次及人数、经费总额等。
本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公开
年度执行中,要依法依规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情况,做到“非涉密、全公开”。其中,专项资金要实行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九条 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中,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涉及本级支出的,应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公开。部门预决算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条 2021年起,在上级部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将部门预决算情况集中公开。
第五章 公开时间
第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部门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涉密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七章 舆情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单位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实际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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