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福州3起燃气违法案件被查处
时间:2026-01-15 11:37

  为切实筑牢城镇燃气安全防线,强化行业监管警示作用。近日福州曝光3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违规存放燃气带气实瓶、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相关燃气公司分别被罚款,部分案件已完成跨部门移送处置

  案例一: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燃气公司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4日,晋安区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燃气检查中发现某燃气公司设在岳峰镇鹤林村的某三级供应站存在钢瓶超量存放22瓶(15KG钢瓶)的行为。

  处罚依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情况: 

  该燃气公司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晋安区建设局将案件移送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燃气公司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福清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在倪埔村村委附近的一处临时铁皮房内,现场查获瓶装液化石油气共计201瓶(其中实瓶128瓶,空瓶73瓶),均为15kg钢瓶。经核实,该批气瓶系某燃气公司送气工周某某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

  处罚依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情况: 

  该燃气公司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燃气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8日,晋安区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燃气检查中发现某燃气公司对其供气的位于晋安区岳峰镇某连江锅边餐饮店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 

  晋安区建设局将案件移送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 

  城市燃气安全生命线!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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