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白蚁防治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07-05-10 08:47 文号:

    编者按: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维护白蚁防治市场秩序,规范各白蚁防治企业的行为,于4月18日召集全市15家白蚁防治企业就《福州市白蚁防治行业自律公约》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15家白蚁防治企业当场签约以示认同,纷纷表示坚决拥护行业主管局的监督,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白蚁防治市场。

    为维护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签约单位)的行为,保护建设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签约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积极推进白蚁防治行业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遵守行业规范,推行公开、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出具虚假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合同。反对采取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不得采取直接或变相回扣的方式以争取施工项目,不得以低于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承揽白蚁防治工程。
    第三条 签约单位必须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和内控机制,签约单位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开展公平竞争,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建立白蚁防治行业的社会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标准、监管部门及投诉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投诉,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加强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照中物协(2006)10号《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执行,对经过白蚁预防的房屋,认真建档跟踪,做好质量回访工作,在保治期内发生蚁害应无偿灭治,白蚁工程竣工验收单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局)备案。
    第六条 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指导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杜绝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杜绝随意降价,恶性竞争。
    第七条 严格白蚁预防用药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所使用的农药必须取得灭治白蚁类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保证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销售的药物。
    第八条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严格按照白蚁防治工程规范进行施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提高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工作中坚持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服务周到。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加强白蚁预防保治基金的管理,签约单位必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保治基金帐户,留足20%的白蚁预防保治基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主管局及有关单位的
检查。
    第十条 签约单位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人检查、指导和监督,共同促进福州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的健康发展,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可以对被投诉企业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必须全面配合。
    第十条 经调查确有违反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和本公约的,签约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以下处罚。
    ⑴ 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⑵ 记入签约单位不良记录;
    ⑶ 停业整顿6-12个月;
    ⑷ 会同市土地发展中心在土地出让地块白蚁预防工程招投标中取消其参与资格;
    第十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获得主管部门登记准入的从事房屋白蚁预防单位。
    第十二条 签约单位保证严格执行本公约,欢迎并鼓励社会监督与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签约单位一致协商认可修改,并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约单位:
福州市防治白蚁公司;
福州科新卫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鸿新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红叶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科真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凯利达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居白宁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恒诚治蚁有限公司;
福州鑫德鑫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梦山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鸿欣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谊新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红梅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永同盛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福州德星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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