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建办房函[2019]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倒塌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管理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要督促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倒塌等重大事故。特别雨季、汛期、台风等季节,各级政府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宣传引导,提高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科学制定“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做到预案科学、便于操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二、加大城区危房监管和整治力度
根据建设部第129号令,各县(市)区应成立危房鉴定机构负责危房鉴定工作。各县(市)区对疑似危险房屋,要积极引导住户(产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更好地做好房屋安全监管。
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废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对鉴定为D级的危房,立即报告属地政府组织清退人员,停止使用并责令要求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拆除;能纳入到旧改、棚改的尽快纳入旧改、棚改计划;不在连片旧屋区改造范围的,各县(市)区政府应精准实施零星地块旧屋区改造。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需要跟踪监测的,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做到闭合管理,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垮塌事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成立危险住房改造认定小组。对愿意自行出资改造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积极推动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各住建、房管部门应牵头做好此项工作。
三、加强排查准确及时报送信息
根据(闽建办房函[2019]9号)、(榕政办[2019]47号)精神,各县(市)区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老旧危房的日常检查排查工作,做好恶劣天气重点房屋的监管防范。
认真核对和填写“城市危旧房基础信息表”、“老楼危楼信息月排查表”等表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信息要实行动态管理,排查的隐患房屋中,部分已纳入旧改、棚改范围并已拆除的,要及时消减数据;部分地区受暴雨等影响,新增的隐患房屋,要及时纳入排查统计范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各单位于每月28日之前把电子版的“老楼危楼信息月排查表”发送到我局邮箱(邮箱:2207742051@qq.com),加盖公章和分管领导签字的纸质报表邮寄我处(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大道东部办公区8号楼433室)
附件: 1.城市危旧房基础信息表
2.老楼危楼信息月排查表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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