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六)拟订全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促进大熊猫保护和研究事业,加强科普教育,开展对台交流和国际合作。   (七)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   (八)负责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依法依规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推进城镇生活减排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8座10-11层   邮编:35000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591-83354289(值班)   传真:0591-83354289(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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